(2015)永靖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伦昌诉苏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朝忠,王兰芳,林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542号原告达朝忠,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2日,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兰芳,女,汉族,现年48岁,无业。被告林栋,男,汉族,现年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朝忠诉被告王兰芳、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朝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朝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达朝忠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