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志华与吕洪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华,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华。被执行人吕洪。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宜宾执字第1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吕洪银行存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吕洪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洪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