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吴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吴道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22-1号原告:李雪梅,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道才,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吴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道才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吴道才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 芸人民陪审员 王建淮人民陪审员 邓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