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亚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21号罪犯吴亚武。罪犯吴亚武于1999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8月7日刑满释放。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亚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吴亚武于2011年1月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3年5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33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吴亚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亚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亚武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获得9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吴亚武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海中法执字第230号执行裁定,认为该犯名下已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院(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该犯财产刑的该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亚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亚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梅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