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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州东威化工有限公司与佳兴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威化工有限公司,佳兴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300号原告苏州东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泰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毛建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佳兴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枫公路3424号1幢2层C区231室。法定代表人王英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银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威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兴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合法行使自身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佳兴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