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毕明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吴小平,邱晓容,李福平,刘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西街174-180号。负责人胡明高,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小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邱晓容,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福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被执行人黄昌文,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毕明,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毕明的银行存款101.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巧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