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辉县市太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辉县市太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行执字第25号申请人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晓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辉县市太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东,该公司总经理。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辉县市太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效的辉安监管罚字(2014)第(8092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下达(2015)辉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4年4月23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2015年4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太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款8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100元,��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太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万元。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李龙山代理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