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赵某,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路某某,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铁路局西铁物资供应段劳动服务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