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82号原告: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显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超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5元,由原告烟台市飞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