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民初字第4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益锋与张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锋,张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938号原告张益锋,居民。被告张学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锋诉被告张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张益锋既未按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益锋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怡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