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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保清诉汤阴县白营乡杨村村民委员会、苏天鑫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保清,汤阴县白营乡杨村村民委员会,苏天鑫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苏保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保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白营乡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白营乡杨村。被告苏天鑫,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保清诉被告汤阴县白营乡杨村村民委员会、苏天鑫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保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苏保清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