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立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蓉建设总公司与代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蓉建设总公司,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立民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蓉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4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忠,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兵,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肖明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安蓉建设总公司因不服太白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代兵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亦不构成事实合同,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供货商对帐单》显示,双方之间存在货物买卖结算,具有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履行地在太白县,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安蓉建设总公司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宝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