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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银华与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89-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华,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89-1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华被执行人: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润年,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清偿了债务,申请执行人李银华书面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