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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杨大精与郁永生、郁永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精,郁永生,郁永胜,马永恒,刘耀炜,王少博,罗云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杨大精,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永生,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永胜,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马永恒,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刘耀炜,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少博,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罗云凯,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精与被告郁永生等6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精以双方私下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办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大精承担。审 判 长  任秋莲审 判 员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