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夏翠芝与尹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翠芝,尹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夏翠芝,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地华,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翠芝与被告尹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翠芝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强代理审判员 田 广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