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瑞芳与邢诗峰、李海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芳,邢诗峰,李海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822号原告李瑞芳,女,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郭洪魁、石博阳,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诗峰,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海玉,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芳诉被告邢诗峰、李海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威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