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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陈XX,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许XX,男,汉族,住龙岩市。委托代理人刘清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英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X、被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清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到漳平市拱桥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10日,婚后生育一子许XX。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原告在与被告争吵后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生子许XX由被告许XX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许XX承担。被告许XX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其中(2014)漳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借款人民币292822元、(2014)漳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陈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具有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许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4)漳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欠漳平信用社借款金额人民币292822元;2、(2014)漳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欠漳平信用社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00元;3、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子的身份及出生情况;4、照片、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检验报告单、血小板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婚生子许XX2010年5月20日患血小板无力症的事实;5、漳平市医院出院记录1份,证明2013年10月1日婚生子许XX入院治疗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可作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5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证据1、2与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相关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3月11日到漳平市拱桥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10日,婚后生育一子许XX。2010年5月20日,婚生子许XX经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确诊为血小板无力症,从2010年起至今多次在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漳平市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理解,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1年8月,原告陈XX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原告以汇款方式支付婚生子的医疗费人民币1700元。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1683号的民事判决:被告许XX对陈新杨、王金花应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2822.2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1685号的民事判决:被告许XX对许碧洛、许晓红应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婚姻登记,双方已确立了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缺少沟通,导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婚生子许梓晨患有血小板无力症,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理解与沟通,共同养育好婚生子,夫妻关系是可以和睦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许XX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XX负担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汤婕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