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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程燕与上海群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燕,上海群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程燕,女。被执行人上海群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济补偿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557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7500元,执行费470元,以上共计379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群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9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