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赵某,农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兴柱,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延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