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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建生、史胜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薛建生,史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60-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韩城市招商区盘河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党宗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建生,男。被执行人史胜国,男。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52960元及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5380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史胜国的存款6000元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薛建生的工资卡账户依法予以冻结。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