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科学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科学,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籍贯河南省新蔡县,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科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凤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李科学伙同他人携带断线钳、扳手等工具驾车至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诗山路厦门凤新食品有限公司围墙外路边被害单位厦门昊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使用上述工具窃取被害单位停放于此的一部闽D×××××号小货车的电瓶。盗窃过程中被负责看管工地的被害人罗某发现,被告人李科学等人即持水果刀、板砖等威胁,当场抢走电瓶后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李科学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科学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陈述,照片材料,辨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李科学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科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可以成立。被告人李科学能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科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斌人民陪审员 林翠霞人民陪审员 郑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静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