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赵生官、赵建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赵生官,赵建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830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志新,主任。委托代理人高金宝,办公室职工。委托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生官,男,192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赤峰车务段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建民,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沈阳旅行服务段赤峰车间工人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赵生官、赵建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