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民终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王茂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王茂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1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陈俊强,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茂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振方,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王茂生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诉至开封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0月15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强、王茂生和开封市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振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退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郭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