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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鲍相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相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2695号原告鲍相臣。委托人李常燕,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本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吕夫珍,本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鲍相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书如下:准许原告鲍相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志刚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