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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罗某某,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龙贤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