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小虎诉蒋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小虎,蒋菊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小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菊英。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冯小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小虎当庭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小虎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小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上诉人冯小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娄 永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