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余娜、霍嘉伟申请执行高庄镇东风村八组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娜,霍嘉伟,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46号申请人余娜,女,汉族,村民。申请人霍嘉伟,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余娜,系霍嘉伟之母。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负责人李新选,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应给付申请人余娜、霍嘉伟土地补偿款人民币每人42829.63元,合计85659.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206元、执行费11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该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八组在泾阳县高庄镇东风村银行存款89040.26元(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毛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