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海蓉与郭栢潮、黄岳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蓉,郭栢潮,黄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292-2号原告苏海蓉,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栢潮,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岳辉,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蓉与被告郭栢潮、黄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依原告苏海蓉的申请作出(2014)龙新民初字第5292-1号民事裁定,查封查封被告黄岳辉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解放北路24号(锦绣花园)锦中路B型3号房产。原告苏海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黄岳辉的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岳辉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解放北路24号(锦绣花园)锦中路B型3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