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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海蓉与郭栢潮、黄岳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蓉,郭栢潮,黄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292-2号原告苏海蓉,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栢潮,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岳辉,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蓉与被告郭栢潮、黄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依原告苏海蓉的申请作出(2014)龙新民初字第5292-1号民事裁定,查封查封被告黄岳辉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解放北路24号(锦绣花园)锦中路B型3号房产。原告苏海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黄岳辉的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岳辉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街道解放北路24号(锦绣花园)锦中路B型3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