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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董新国、董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0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大白庄村。负责人刘曙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董新国。被执行人董玉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新国、董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4882.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36元,执行费10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新国交纳执行费1036元,给付申请人执行款32964元,余款42754.6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新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