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园林雕塑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武汉园林雕塑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43号原告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57号徐州师范大学科技园4-301。法定代表人蔡增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园林雕塑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45号。法定代表人贾开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园林雕塑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80.50元,由原告徐州汉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静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