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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戴秦霸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秦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809号罪犯戴秦霸,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秦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戴秦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戴秦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秦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戴秦霸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秦霸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