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阳莱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安阳莱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建恩,董事长。被告安阳莱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长江大道301号。法定代表人刘国青。原告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莱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3元,减半收取1736.5元,由河南省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 铎审 判 员 李艳利人民陪审员 赵 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