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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小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424号罪犯李小辉,男,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岩刑初终第13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7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小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