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虎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虎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30号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革命街道铁南委。法定代表人杨银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牡丹街信大广场一号8楼。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洪胜,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满族,该单位副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黑龙江虎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虎林镇环保局4楼。法定代表人王永亮,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梁,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干部,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代理人白秋发,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政府法制办干部,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虎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虎林管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业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虎林管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虎林管委会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虎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