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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一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向阳因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王向阳。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王向阳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向阳起诉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于2014年12月12日中午到河北省保定市起诉人住所,口头以起诉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不给起诉人任何书面文件,就将起诉人押至安徽省六安市拘留所拘留15天,直至2014年12月27日释放。起诉人王向阳认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政拘留无事实依据,执行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执第360号拘留决定书;依法判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赔偿其拘留期间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及妨碍其参加研究生考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向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王向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