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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5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兴勇与被执行人陈月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勇,陈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544-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勇。被执行人陈月丽。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兴勇与被执行人陈月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月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阳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月丽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阳支行帐户的存款55232.35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远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