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庚乾诉远航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庚乾,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杨庚乾,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63号。委托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迎宾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庚乾诉被告陕西远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庚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庚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庚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杨庚乾负担。审 判 长 同小虎代审 判员 王彦成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