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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明明与夏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明,夏立云,曲衍平,程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黄明明,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夏立云,女,汉族,住滕州市室。被告曲衍平,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程星华,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明与被告夏立云、曲衍平、程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黄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