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承山与裴学兵、李峰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承山,裴学兵,李峰,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吴承山。被申请人裴学兵。被申请人李峰。被申请人裴伟。申请人吴承山因案件需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峰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楼)的房产[丘号××××,幢号××,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都市国用(2010)第××号]一处及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楼)的房产[丘号××,幢号××,户号车库××]一处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自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6)第××号]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承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因案件需要,应同时对担保财产亦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峰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的房产[丘号××,幢号××,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都市国用(2010)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峰所有的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楼)的房产[丘号××,幢号××,户号车库××];三、查封申请人吴承山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6)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