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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叶宏与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宏,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宏,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美豪邨富景阁五楼。法定代表人黄永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嘉敏,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叶宏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8月、9月、10月的高温津贴400元予原告叶宏;二、驳回原告叶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人叶宏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认定叶宏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离职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南海物业公司在一审所出示的双方于2014年3月14日补签的《劳动关系终止协议》足以佐证南海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认可。南海物业公司未能出示人社局制作的调解书,说明此次调解并未成功。二、关于加班费。虽然工资表上显示有加班的费用,但是违背了国家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计算标准(每月按21.75天计算),未足额支付加班报酬。而且,2013年8月的工资单不是叶宏本人所签,2014年1月、2月合并工资单的签收处标明:“工资结算,保留意见,叶宏”的字样。三、南海物业公司否认收到叶宏的离职申请表,系虚假陈述。四、原审认定叶宏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10元/月不正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与工资单上的实发工资构成不一致,说明叶宏与南海物业公司还签有另外一份保密合同。综上所述,叶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叶宏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南海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叶宏、被上诉人南海物业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叶宏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无异议,南海物业公司亦未提起上诉,本院迳行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叶宏、南海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约定:由甲方(南海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各项经济补偿和各项赔偿金2500元;乙方(叶宏)收到各项补偿款项后,劳动关系即日终止;叶宏不得再向南海物业公司追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奖金、加班费及经济补偿;不得就此事再进行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该《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实质上是叶宏、南海物业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处分形成的一份协议,内容表述清楚。叶宏不仅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而且也出具收条确认收取了协议约定的2500元。叶宏、南海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表示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处分达成协议并已依照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叶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白《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的内容意思,也应当知道签名确认并收取相关款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叶宏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签名确认并收取上述款项时南海物业公司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反映叶宏、南海物业公司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处分达成协议的《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已依照协议履行完毕,叶宏现在再向南海物业公司主张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社会福利、年终奖,本院不予支持。叶宏要求南海物业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叶宏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社保部门请求解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叶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钟 玲代理审判员 侯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