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郜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郜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杨某,农民,住涉县。被告郜某,1970年11月11月生,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郜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长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