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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郜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郜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杨某,农民,住涉县。被告郜某,1970年11月11月生,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郜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温长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