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业敏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业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410号罪犯李业敏,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滁琅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业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9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滁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04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业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业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业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业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