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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潘秀华与四川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刘树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华,四川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刘树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潘秀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林宇若,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琪委托代理人林帮丛、杨大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树新,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华与被告四川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刘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秀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刘树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秀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秀华回对被告四川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刘树新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潘秀华全部负担。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