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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伊建春与拖海波、滕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伊建春。被告:拖海波,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滕艳萍,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建春诉被告拖海波、滕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建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伊建春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