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伊建春与拖海波、滕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83号原告:伊建春。被告:拖海波,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滕艳萍,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建春诉被告拖海波、滕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建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伊建春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