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焦贵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法定代表人于天恩,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寿明,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丹丹,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贵霜,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