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木兰供暖经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木兰供暖经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05-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151号。代表人杨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盛玉涛,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霞,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和润街91号。法定代表人程德和,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木兰供暖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六合街20号。代表人李长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建柱,生产部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里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994.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