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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公道与阳城县大宁远孚钙镁有限公司、阳城县芹池镇羊泉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公道,阳城县大宁远孚钙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公道。被执行人阳城县大宁远孚钙镁有限公司。阳城县芹池镇羊泉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刘公道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大宁远孚钙镁有限公司、阳城县芹池镇羊泉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阳城县大宁远孚钙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公道赔偿款35070.91元。二、被告阳城县芹池镇羊泉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公道赔偿款15030.39元。三、驳回原告刘公道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刘公道负担175元,被告阳城县大宁远孚钙美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阳城县芹池镇羊泉村民委员会负担3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公道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公道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