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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姚贵平、吴汉玉、李小安、安红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姚贵平,吴汉玉,李小安,安红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689-1号原告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勋,董事长。被告姚贵平,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汉玉,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安,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红菊,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贵平、被告吴汉玉、被告李小安、被告安红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厦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贵平、被告吴汉玉、被告李小安、被告安红菊名下的价值53185.7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贵平、被告吴汉玉、被告李小安、被告安红菊名下银行存款53185.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