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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泽君,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赖兆仪,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康宁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王渝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冉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