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涂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涂某,居民。被告严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涂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判员 殷昌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薛巧玲 百度搜索“”